1966年“文革”开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迫中断。
1979年,选举法出台,县人大代表从原来的由乡镇人代会间接选举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同年,地方组织法出台,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1979
1980

1980年10月31日全县选举日,长安镇选举产生镇第六届人大代表198名。
1980年,海宁县和社、镇两级人大代表首次进行同步直接选举。
1981年1月21至23日,长安镇举行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194名,列席23名。
1981年9月15日,海宁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海宁县全面恢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海宁县人民代表大会有了常设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海宁的实践翻开新的篇章。
1982
1982年12月10日地方组织法第一次修正,规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召集。